本案的焦點就在與你和裝修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雇傭和承攬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這導致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因為不同的身份關系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從而產(chǎn)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區(qū)分雇傭和承攬就顯得尤為重要。什么是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這類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私人之間的雇傭等。雇傭的主要特征有:1.雇員與雇主之間產(chǎn)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雇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變雇員的工作內容、修改工作計劃,雇員的工作處于雇主的監(jiān)督之下。2.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chǎn)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3.雇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4.以勞務給付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勞務,即使沒有達到雇主所期望的結果,雇主仍須支付雇工的報酬。
什么是承攬關系?
承攬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雇傭和承攬之間的區(qū)別:
1風險承擔者不同。雇傭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而承攬關系中,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風險則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 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等原因造成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2、勞務專屬程度不同。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契約;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與人合伙完成工作,還可以請幫手共同完成工作。
3、報酬確定的基礎和風險不同。雇傭關系中,報酬的確定是根據(jù)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的。報酬一經(jīng)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長時間內取得穩(wěn)定的報酬數(shù)額,不存有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產(chǎn)規(guī)模,原材料的價格等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相結合,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虧損的風險。
4、解除關系的權利大小不同。雇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受到法律更強有力的保護,雇主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但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人身依附關系不同。雇傭關系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進程等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承攬關系的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決定權,定作人無權進行干預。
6、工作的性質不同。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單純的提供勞務,則為雇傭;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則為承攬。
在本案當中,你是與具有裝修專業(yè)能力的裝修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合同的目的就是由該裝修公司提供勞務來保證完成約定的裝潢房屋,該裝修公司在裝潢工作中具有獨立性,由他自行組織具有此類裝潢技能人員和工具設備保證完成裝潢內容。而你按約定支付裝修公司勞動報酬,雙方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而構成了加工承攬關系。你可以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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